在禁毒社工的服务中有一部分人曾经有吸毒经历,但后期因为犯罪而服刑,出所后纳入解除刑罚未满三年进行帮教服务。实际上这类对象也是司法所的安置帮教对象,从服务上来讲具有重合性。如何做好帮教,发挥1+1>2的效应,值得我们禁毒社工去探索。
案例1:服务对象薛某在十年前有过吸毒经历,后戒毒成功,又成家立业,他向妻子一家隐瞒了真相,并一再告知禁毒社工不得介入其家庭,一旦妻子知道他的过往就会面临巨大家庭危机。之后,薛某因诈骗罪被抓,后期关于宣判、案由、关押地等方面信息,我找到了司法所的矫正社工,请她帮忙联系家属,一起上门了解情况,安抚家属,传授后续照管技巧。
对于此种情况,社工在尊重对象意愿的情况下,又与所内对象取得联系,进行通信。在矫正社工的陪同下家访,能和家属保持良好沟通。这不但可以为其将来出所后得到家属接纳打下基础,更有助于对象出所后的再社会化。
案例2:服务对象张某戒断多年,期间社工一直和他保持联系。后来他酒后驾车撞人被判社区矫正六个月,或许是觉得愧疚、又与吸毒无关,他和家人都没有第一时间告知社工。但我们已经与司法所形成了每月一核对的制度。禁毒社工每月都会去查看新宣告的社区矫正人员中是否有吸戒毒对象。如果有,按照相关要求,及时跟进。
面对此种情况,良性的通报制度可以杜绝帮教上的遗漏。我们不能坐着等待被告知,而是要千方百计通过相关渠道去了解情况。
案例3:服务对象陈某因贩毒被判有期徒刑八年,社工在这八年中常常与他通信,也经常走访家属。与陈某父母建立了良好的专业关系。但因为疫情原因,陈某父母不能与儿子通信,甚至电话也接不到。回归的日子越来越近,老两口却不知道儿子具体哪天回来,怎么回来。我获知此事后,与矫正社工沟通,让她留意每月下发的下月新出所人员中是否有陈某。终于在2022年12月初,我从矫正社工处获知陈某将于2023年1月27日出所,而将由所内狱警直接送到司法所。社工把这一信息告知陈某父母,做好了无缝衔接的准备。陈某出所后,由司法所牵头,帮助他成功申领了刑事解教帮困金,使得陈某的生活得到了初步保障。
禁毒帮教工作不是一个人、一个部门能做好的,需要联合各方资源。对于解除刑罚未满三年的人员来说,做好提前介入,巩固家庭支持系统也尤为重要。禁毒和矫正的双向联动正好弥补了原本工作中的不足,今后我将继续探索这一举措,踩实帮教本质,提高优质服务。
嘉定工作站工业区社工点 屠佳秋 供稿